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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有两大区系。一系是从实际出发而探究事理性的,另一系是从趣味出发而作调侃。后者不但不具备真实事理性,而且是虚假的事理性,可以说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据说有一种叫“木驴”的刑具,最早的记述是宋代。见于陆游《南唐书.胡则传》:“即舁置木驴上,将磔之。俄死,腰斩其尸以殉。”磔刑,最早是车裂人体的刑罚。五代时把开始设置的凌迟即剐刑,也叫磔刑。可见,是说施剐刑时要用“木驴”。

宋代洪迈《夷坚丙志》卷一《九圣奇鬼》:“甲卒以木驴、石眨、火印、木丸之属列廷下,吏具成案。”但这是说审鬼时先用各种刑具恐吓。后文说,鬼受刑死后,把鬼尸放在篮中,“使徇于庙。相次以驴床钉二男四女及六魈。”对山魈、五通等不存在的妖怪,竟然能用木驴刑具,显然又是虚说。这条文字没有意义。这两条文字都不说“木驴”究竟是怎样的刑具,为什么特别叫这样的名字。

再不见宋代的例证。而元明时代的文学作品中却突然很多见。

《窦娥冤》第四折:“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赵氏孤儿》第五折:“令人与我将这贼钉上木驴,细细的剐上三千刀。”

《生金阁》第二折:“多不到半月时光,餐刀刃亲赴云阳。高杆首吊脊梁,木驴上碎分张。”《酷寒亭》第三折:“上木驴,着刀剐,万剐了尧婆,兀的不痛快杀我。”

《秋胡戏妻》第三折:“搂我一搂,我着你十字街头便上木驴。”

元代钱霖散曲《哨遍.二煞》:“恼天公降下灾,犯官刑系在囚。他用钱时□□难参透。待买他上木驴钉子轻轻钉,吊脊筋钩儿浅浅钩。便用杀难宽宥。魂飞荡荡,魄散悠悠。”

元代王氏散曲《寄情人.二煞》:“我上船时如上木驴,下舱时如下地府。”

《七里滩》第一折《幺篇》:“拖下龙床,脱了衣裳,木驴牵将。闹市云阳,手脚舒长,六道长钉钉上。咱大家看一场。”

《水浒传》第二十七回:“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

《喻世明言》卷三十八:“任圭自知罪重,低头伏死。大尹教去了锁枷镣肘,上了木驴。只见:四道长钉钉,三条麻索缚。两把刀子举,一朵纸花摇。……前往牛皮街示众。……真可作怪,一时间天昏地暗……少顷,风息天明,县尉并刽子众人看任圭时,绑索长钉,倶已脱落,端然坐化在木驴之上。”

《喻世明言.沈小官一鸟害七命》:“将三人押赴木驴上,满城号令三日,律例陵迟分尸,枭首示众。”

蒲松龄《聊斋俚曲集.增补幸云曲》第二十八回:“江彬喝道:‘好贼泼贱人!你得罪着万岁了,给你木驴骑着哩!’剥去了大姐衣,碎锣响破鼓槌。人人要看狼心肺。……登时剐了个粉粉碎。一霎时油头粉面,只剩了白骨一堆。”

可见例句却仅见于元曲和后来的小说,也都没有关于形制和得名原因的说明。

明代陆嘘云编《世时通考》开始了辞书对此词的著录。此书国内失传,日本已故著名汉学家长泽规矩也所编《明清俗语辞书集成》中收有万历中谭城余云坡梓行《新刻徽郡原板诸书直音世时通考》上下二卷。卷下《讼狱类》木驴:凡犯剐罪者上木驴。”也是从文学作品而总结的,没有解释。

但奇怪的是,到了今人却有了更具体的说明。现按时间顺序引录于下:

陆澹安《戏曲词语汇释》(1981年):“古代一种惨酷刑具,在执行死刑时,把罪犯钉于木驴上游街示众。”

顾学颉、王学奇《元曲释词》(1984年):“是封建时代一种状似驴形的木制刑具,执行剐刑时,先将受刑者绑缚其上,游街示众。”王学奇主编《元曲选校注》在《赵氏孤儿》中注:“古代一种布满铁剌的木制残酷刑具,木架下装轮轴。用刑前先让犯人骑在上头,游街示众。”

王季思等《元杂剧选注》:“固定犯人手足的木架,是古代执行剐刑时用的。”

龙潜庵《宋元语言词典》(1985年):“有钉的横木轮架。亦称驴床。剐刑时,将犯人卧于床上,游街示众。”

胡竹安《水浒词典》(1985年):“乃装有铁剌的木桩,下有轮子,形状像驴马。”

《喻世明言》陕西人民出版社注本(1985年):“一种装有轮轴的木架,罪犯在受凌迟前,都要先骑木驴游街示众。”

《汉语大词典》第四卷(1989年):“为装有轮轴的木架,载犯人示众并处死。”又,“驴床:古时一种刑具。有钉的木架,剐刑时,将犯人钉在架上处死。”

王起主编《元明清散曲选》(1990年)对钱霖例注:“元代有一种酷刑,把罪人钉在四脚凳上陵迟处死,木驴即指这种凳子。”

《聊斋俚曲集.增补幸云曲》邹宗良(1999年)注:“一种刑具。其制为装有轮轴的木架,可将犯人钉于其上示众并处死。”

这些解释差别很大。或说像驴形,或说像驴马形,或说是凳子。多数却不说像什么,而说“骑”在上面。或说“布满铁剌”而可骑;或说是“装有铁剌的木桩,下有轮子,形状像驴马”,然而,这样的木桩实在不能像驴或马。或说是“木架”而可骑。或说把犯人捆绑于上,或说钉于其上,或说卧于其上。互相矛盾。罪犯在受凌迟前游街示众,为什么要骑木驴?又都没有说犯人骑木驴有什么痛苦;又不是刑具,而是运载工具。而无论哪种解释,一概不交代他们那样解释的根据是什么。这里决没有什么不可泄露的“天机”,只能是并无根据的想当然罢了。

各种解释唯一共同的地方,是说用于剐刑。但这是一些例句中已经说明了的。

民间群众还有一种更为奇怪的说法。木驴,是专门用于淫妇的。是按有轮子可行的木头驴,背上有一长柱,让淫妇坐在上面,使那长柱穿入她的**。如此游街示众。笔者在陕西、甘肃都听到这样说法。《运城师专学报》1986年第2期李安纲《古宫刑考》:“大约在明、清时代,统治者发明了一种叫做‘骑木驴’的刑法,即让那些女犯骑在一具木驴上,一根木柱直捅**,还要牵出去招摇街市。”可见山西也有如此传说。而前面元明两代的例句却多是用于男性。

如果真的有这样的刑具的话,自然应当有其他历史性质的实际例证,而不会只见于文学作品中。把刑具特意做成驴形,实在没有丝毫的必要。所以,“木驴”只能是“文学语言”,而不是记实的名物词。

木驴是用于剐刑,自然要把受刑人在某种支架上捆绑牢靠。《宋史.刑法志一》:“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刑也。”明刊本《全相花关索贬云南传》有凌迟的插图:立有两桩,上部有环,各栓一犯人辫子,倮身。两臂平伸,被绳索捆绑。《汉语大词典》“凌迟”条附有此插图,可参看。可见,并没有被那样解释而叫“木驴”的刑具。

“木驴”它究竟指什么,为什么是这个名字,还需要重新研究。

可以确言,“木驴”的“木”,应当是泛指刑具,是平实的说法。古代基本刑具多是木制的,如木棒、木钩子、木枷、木手铐。所以“木”可以是刑具的指代说法。《周易.蒙卦》:“利用刑人,用说桎梏。”孔颖达疏:“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列子.列御寇》:“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郭象注:“木谓捶楚桎梏。”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其中的“木”指“三木”,即加在犯人颈、手、足的刑具。《汉书.司马迁传》:“魏其,大将也,衣赭,关三木。”颜师古注:“三木,在犯人颈及手、足。”

“木”也可以是“目”的谐音:条目。指按刑法的某一条某一款来定罪。

而“驴”是“律”的谐音,却是故意作趣而难的说法。“刑”与“律”相关。受刑也就是受律。刑场也叫法场。把判罪意思的“受刑律”,变说成“受木律”,再经谐音,成为“受木驴”。

执行剐刑需要立木桩。这样的木架可以用“床”来说。《汉语大词典》“床:安放器物的支架、几案等。”“床子弩:带木架的大弩。”

对罪犯游街示众,是要人们亲自看到犯罪处刑的下场。把“看到”用文言文来说,就是“寓目”。把“寓目”两个字打颠倒,成为“木寓”,也就可以谐音成为“木驴”。

如此来说,“木驴”的说法从事理来说,完全是虚假的;而从趣味与巧智慧的说法来看,却也是很有特殊道理,而且是殊道同归的。可以说是:查无实据,事出有因。

《汉语大词典》:“剐:古时分割人体的酷刑。凌迟的俗称。宋无名氏《朝野遗记.忠勇》:‘粘罕怒遣重兵合攻之,遂擒赪,钉于车上,将剐之。’”所谓“钉于车上”,应不是用钉子把犯人钉在车上,因为实在无法钉住。应当是“定”的通假写法:固定。指捆绑囚禁,使犯人不能逃跑。

《窦娥冤》“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赵氏孤儿》“钉上木驴,细细的剐上三千刀”。所谓的这种“剐”也是趣说而已。“剐”字宋代才有,意思是:从与骨相连处把肉割下。《玉篇.刀部》:“剐:剔肉值骨也。”凌迟是先割裂四肢,再断掉头颅,即尸体断开不完整。由此而生发,说成千刀万剐的意思。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七《凌迟》:“唐律无凌迟之刑。虽反逆大恶,罪止于斩决不待时而已。陆游谓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见《渭南文集》)。宋初颁行刑统,重罪不过斩绞,亦无凌迟法也。真宗时,内官杨守珍使陕西,督部盗贼,请擒获强盗至死者,伏臣凌迟,用戒凶恶。诏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宋史.刑法志》)。仁宗天圣六年,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持斩(迟与持同)。先时江淮捕盗官,奏获劫盗六人,皆凌持。朝廷以非有司所得专。因诏获劫盗虽情巨蠹,毋得擅凌持。凌持者,先断斲其支体,次绝其吭。国朝之极法也。(《文献通考》)。神宗熙宁八年,忻州民朱唐,首告前越州馀杭县主簿李逢有逆谋,遣权御史推直官蹇周辅劾治。词连右羽林大将军袖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诏捕系御史台狱,……世居赐死,逢育及……徐革,并凌迟处死。……马端临谓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自诏狱兴,而以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诏狱盛于熙丰之间。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非中以危法,不能以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于轻施也(徽宗崇宁四年,妖人张怀素及吴储、吴侔、邵禀,并凌迟处斩)。”

连凌迟之刑都用的极少,所谓剐刑实际是没有的。

与“木驴”的趣假类似的刑具名目,可以另举三例。《汉语大词典》:“木钩子:旧时刑具的一种。《官场现形记》第十八回:‘随后又叫添办三十副手铐脚镣,十副木钩子,四个站笼。’”又写成“木狗子”。《汉语大词典》:“木狗子:旧时木制刑具的一种。装于犯人两腿间,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如:给他戴上三大件,砸上木狗子,下在死牢。”很显然,“狗”是“钩”的谐音。而“钩”则应不是指形状,而是指作用:把犯人拘束住。把“拘”字用“飞白”的修辞方法,读成“钩”音,再趣味谐音成“狗”。两腿间无论放置什么,都不可能使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使犯人两腿不得自由伸缩离合,也是没有意义的。使犯人不得自由行走的有脚镣就够了。因此绝对没有这种刑具,所谓木钩子是对木驴的仿说。实际就是所谓“三大件”:木枷、手铐、脚镣。

《现代汉语词典》:“老虎凳:是一条长凳,让人坐在上面,两腿平放在凳子上,膝盖紧紧绑住,然后在脚跟下垫砖瓦,垫得越高,痛苦越大。”《汉语大词典》所释相同。解释中也避言与“老虎”的关系。显然,是从受刑者老要胡蹬(而不能)的凳作谑名。“蹬”被兼并在“凳”中。

《雷州方言词典》:“雷公签:旧时刑具,即竹签,从指甲心儿钻进去。”

“雷”由“鋏”同音异调谐音。本词典,“鋏:钻,穿过。”公,用为第二人称敬称。钻“君”的签’是称名的意思,与唐代酷吏来俊臣的“请君入瓮”酷刑之名同一系承。无独有偶,东莞一种夹肥肉的猪肝食品,做成锥状,趣名叫“雷公凿”:这是君的凿,请吃吧。

又如“呆若木鸡”词,《庄子.达生》叙有人为国君驯养成的斗鸡却笨拙之极,“望之似木鸡”。这是比喻。后来的“呆若木鸡呆鸡”说法却另是谐音。木制任何动物都无反应。平实的说法是“如木头”。《现代汉语词典》:“呆若木鸡:呆得像木头鸡一样。”以比喻解释不妥。不仅木制的,铜铁、陶瓷制的任何动物或人,实际都是死而呆的;却也都有栩栩如生的。并不是用“木鸡”来比喻,而是“呆若木极”的谐音:麻木极点。指称人吝啬的俗语说“铁公鸡一毛不拔”。但铁母鸡、铜或瓷的公鸡、母鸡或其他动物的毛,能拔下吗?可见,也不是比喻。是“贴供给”的谐音:“不但不供给别人,还想叫别人贴赔供给他呢”的省说。

还可以研究“鱼目混珠”成语的来历及其他。

《现代汉语词典》:“鱼目混珠:拿鱼眼睛冒充珍珠,比喻拿假的东西冒充真的东西。”《汉语大词典》:“鱼目混珠:《参同契》上:‘鱼目岂为珠,蓬蒿不成檟。’后因以‘鱼目混珠’比喻以假乱真。”

但是,这个解释实在经不住最简单的推敲。不仅鱼的眼睛,一切动物的眼睛,不论多么迅速的剥离下来后,都是软的,而并没有软珍珠。时间稍长,就要干瘪。仅从此来说,并没有那个傻瓜用鱼目去冒充珍珠,也没有能被混过的傻瓜。如果可以冒充的话,牛的眼睛大得多,岂不是更有人去冒充,而更可能有“牛目混珠”的表述?实际上“鱼目”是“愚目”的谐音,指因为“愚目”而被假的混过去了。“鱼目”与“慧眼”对言。唐段成式诗:“才甘鱼目并,艺怯马蹄间。”是说承认自己才能愚蠢,不会是说自己的才能是假的。

《汉语大词典》:“鱼目:眼泪。唐李贺《题归梦》诗:‘劳劳一寸心,灯花照鱼目。’童懋策注:‘鱼目,泪目也。’王琦汇解:‘鱼目有珠,故以喻含泪珠之目。’相传鳏鱼眼睛终夜不闭,旧称无妻曰鳏,故诗文中多以鱼目用为无偶独宿或不娶之典。”但是,这两个解释也是不能成立的。

不仅鱼目有珠,鸟兽都是眼中有珠,人更是眼中有珠。而有眼珠,并不能比喻含眼泪。“鱼目”是“雨目”的谐音,才能指流泪。

鳏鱼又叫竿鱼、麵gan鱼。《释名.释亲戚》无妻曰鳏。鳏,昆也。昆,明也。愁悒不寐,目恒鳏鳏然也。故其字从鱼,鱼目恒不闭者也。”所谓“鱼目恒不闭”,是说所有的鱼,而不是仅鳏鱼眼睛终夜不闭。

实际情况是鱼类都没有眼睑,所以日夜都不闭眼。“鳏,昆也。昆,明也。”这个解释错误。鳏,有两层意思。一层,取义于“瘰guan”的旷废意思;一层,取音于竿鱼、麵gan鱼之名,而谐音“干”。鱼,却不是实指,而是民间性隐语的指男阴。干鱼、旷废的鱼,都指无**。所以,词义是丧妻。如果是用鳏鱼或鱼眼睛终夜不闭来比喻,岂不是也可以指丧夫和一切不能闭眼入睡的人?

在民间性隐语中,用“旱”“涝”各表示男人没有**或**频繁。因为从《诗经》《楚辞》巳开始以“食”指**,以“饥”指性饥饿。后来也以“渴”、“旱”指性饥饿。明代戏剧《玉环记》第24出《梨花儿》曲后白:“我是个风流提领,惯要游山玩景。只因没了夫人,怎捱得冬天脚冷,夜来叫苦连天,恨不得临时掘井。……打探得……有一小姐,十分标致,欲要娶之。”所谓“游山玩景”与无妻并不矛盾,是隐语说法。游山,实际即所谓“爬奶头山”的说法。“景”即谐音“井”,指女阴。“玩井”与“掘井”都指**。而“临时掘井”即“临渴掘井”。“渴”指性饥饿。

反映抗越卫国战争的著名小说《高山下的花环》中,就有“旱”“涝”的特殊说法。“‘要走你得早些走,韩玉秀可是快抱窝了。’靳开来笑望着梁三喜,掰着指头算起来,‘小韩是三月份来连队的,四、五、六……嗯,她是十二月底生孩子。你等她抱窝时回去,有个哙意思哟!’他诡秘地一笑,骂道:‘奶奶的!夫妻两地,远隔五千里,一年就那么一个月的假,旱就旱死,涝就涝死了!’三位排长笑得前仰后合。”

西方一些国家近代以四月一日为愚人节,有许多巧意愚弄人的故事,但时过境迁,也都昙花一现。我国古代却早有不少著名的这类谲智诈巧说法,被沉埋着,值得挖掘,以供欣赏。

这些(当然不止这些)例子,在以谐音制造趣假动物这一点上,与“木驴”是相同的。汉语有大量的谐音趣难词,它们在负载词义时趣巧的双兼了一定的语文或其他知识。如“木驴”包含着“木”指刑具和以律判刑。在造词的当初,人们是相对知道曲折的,但语言学家没有把它们记录下来,因此失传了。这种情况是值得研究和解释的,然而语言学家却没有这种认识。陆澹安望文生义的说“把罪犯钉于木驴上”,后继者不仅不追究有无根据,反而同样无根据的添加像驴、有轮、有剌、用钉钉等内容。这类词语说明汉语词语往往带有文化性,而研究却有“数祖忘典”的情况。

元剧《风光好》一折《醉中天》白:“俗语云:‘座上若有一点红,斗筲之器盛千钟;座上若无油木梳,烹龙炮凤总成虚。’”又有“最易醉人红袖酒”诗句。是说女性使生活增添许多情趣,这在文学作品有普遍的表现。这也表现在语言中。一种奇特的情况是,众多方言词中的“娘”字与“妈”字,与词义无关,群众竟然以“娘”“妈”字做假来开玩笑,造成许多方言趣难词,而语言学界竟然不识假,不能解释。宋元作家也仿出含“娘”字的这类系列词,被语言学界误释为骂语。本文探求这种系列的70多个趣难词中的“娘”“妈”字被隐蔽的理据。

1-1以“娘”称酒:“酒娘”。“娘”是“酿”的谐音。

苏轼《真一酒法》:“每斗入热水两碗,更三五日,熟,可得好酒六升。其余更取脚者四五升,俗谓之:二娘子。”实言:二等的酒酿。“娘”与“酿”谐音做趣难。苏轼悟得辞趣之妙,率先使用,后继者不断。《汉语大词典》:“酒娘:即酒酿,带糟的甜米酒。明汤显祖《牡丹亭.詷药》:‘剪裁方寸,烧灰酒娘,敲开齿缝儿把些儿放。’徐朔方等校注:‘酒娘:甜米酒。’清李斗《扬州画舫录?桥西录》:‘其烧酒未蒸者,为酒娘儿,饮之鲜美。’亦作‘酒娘子’。《儒林外史》第九回:‘在洪武爷手里过日子,各样都好;二斗米做酒,足有二十斤酒娘子。’”

这种谐音说法是采用方言。《梅县》:“酒娘:糯米加麴酿成的甜酒。”《南昌》:“酒娘子:江米酒。”《于都》:“酒娘:去掉米粒的江米酒。”《宁波》:“酒酿:1一种甜点心,用糯米饭加甜酒曲酿制而成。2黄酒尚未酿熟时的甜汁。”

1-2-1以“娘”称草:“红姑娘”。“娘”是“囊”的谐音。

明杨慎《丹铅总录.花木.红姑娘》引明徐一夔《元故宫记》:“金殿前有野果,名红姑娘。外垂绛囊,中含赤子如珠,味酸甜可食。盈盈绕砌,与翠草同芳,亦自可爱。”没有解释名义。光绪年间《畿辅通志》:“灯笼草:燕京野果,名红姑娘。外垂绛囊,中空有子,如丹珠。酸甘可食。‘姑娘’乃‘瓜囊’之讹。古者‘瓜’‘姑’同音,以‘娘’‘囊’之音亦得..相近也。,,按,“讹”的解释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知有趣难词,不知是特意以讹成趣。陈刚《北京方言词典》:“红姑娘儿:1灯笼草。也叫‘挂金灯儿’。2短额负蝗。”蝗虫不是瓜果,证明上述“瓜”“姑”谐音解释错误。无论指虫或那种浆果,都应是由“红鼓囊囊”的形容词来谐音的。《乌鲁木齐》:“红果娘子:灯笼草的果实。”

《哈尔滨》:“红姑鸟儿=红姑娘儿:灯笼草。也作红菇鸟儿、红菇蓝儿。”按,是有的人认为鸟不能说成姑娘,于是作“菇蓝”而另造“蒗”字。结果点金成石,难而无趣,这才是“讹”。

1-3-1以“娘”称虫:“红姑娘”。“娘”是“囊”的谐音。

北京方言把“短额负蝗”叫红姑娘,也是由“红鼓囊囊”的形容词来谐音的。

《本草纲目.虫一.雀瓮》说,雀瓮虫五色斑毛,也叫红姑娘,没有解释名义。也是“红鼓囊囊”的形容。《全国各界切口大辞典.医药类.药行业》:“红娘子:桑椹子也。”也都是说红囊囊的。

1-3-2以“娘”称虫:“臊酒娘子”。“娘”是“样”的谐音。

《扬州》:“臊酒娘子:一种生活在阴暗潮湿处的昆虫,约一寸长,背部深褐色,有一种尿臊味。”理据是:臊尿样(气味)。因“尿”也是“水”,酒也说成酒水。便作如下曲折:臊尿一臊水一臊酒。为刻意求趣难,用了许多方法。

1-3-3以“娘”称虫:“花姑娘”、“花豆娘”。“娘”是“样”的谐音。

《苏州》:“花姑娘:瓢虫。”按,名字不能指雄虫。“姑”谐音同音的“箍”,指介壳。“娘”“样”谐音。有的方言叫:花大姐。“介”“姐”谐音:介壳。

《丹阳》:“花姑娘:瓢虫。”按,“样 ”谐音;“姑”与“箍”同音同调谐音。

《洛阳》:“花豆娘儿:瓢虫的一种……俗称花大姐。”按,“娘”本读,谐音“样”。词中是“娘”的儿化音。

1-3-4以“娘”称虫:“官儿娘子”。“娘”是“螂”的谐音。

徐世荣《北京土语辞典》:“官儿娘子:指官员之妻,有嘲讽口气。儿童所玩的一种蜣螂(屎壳螂),有一种体大而头上多突起的,称为‘官儿娘子’。”屎壳螂体大为“冠‘螂”谐音成“娘”,“屎”谐音成“子”。虫名的理据本是:冠儿屎壳螂。趣附为“官儿娘子”。陈刚《北京方言词典》:“官儿老爷:一种雄蜣螂。”“官儿娘子:一种雌蜣螂。”按,应是先有统说雌雄的“官儿娘子”,后有仿词而分化的“官儿老爷”。

1-3-5以“娘,,称虫:“虫娘”。“娘,,是“嚷”的谐音。

《海口》:“虫娘:蝉。”应是“嚷”谐音成“娘”。泥母与日母容易转化。“知了”及其他异名往往都是从蝉的鸣声来说的。该词典未见“嚷”字读音,但《单字音表》中“让”“酿”都音,可类推。海口话“娘”本读音,见词典第119页;读音的本是“孃”字:妓女。见229页。但“妓”又另谐音“技艺”的“技”,指善唱。也就是说,虫名本当用“孃”字:是虫的歌女。更有趣难。由于别处方言俗语书面化时以“娘”代同音的“孃”,海口话也作不同音的替代了。

1-3-6以“娘,,称虫:“臭花娘”、“香姑娘”。“娘”是“酿”的谐音。

《苏州》:“臭花娘:草本植物,有臭味,子有黏毛,沾人衣服,不易掉落,学名窃衣。”按,“娘”“酿”谐音:酿造臭味。“窃衣”更有趣,谐音“依”:依附指黏附。由“窃依衣”而同音重合成“窃衣”。又,“臭花娘子:一种小昆虫,有臭味。”又见《宁波》。都是“娘”“酿”谐音:酿造臭味。《长沙》:“臭虫:也说香姑娘。”理据是“香咕咕样”。“古”如“黑咕隆咚”中,助词。“香”是反语而贬,又如该词典“香哥:不讨人喜欢的人。”

1-4-1以“娘”称鱼:“红娘子鱼”。“娘”是“囊”的谐音。

《哈尔滨》:“红娘子鱼:一种鱼,近鳃处有红黄杂色。”应是从红囊囊来说。

1-4-2以“娘”称鱼:“红鱼”。“娘”是“染”的谐音。

《温州》:“红鱼:1红娘鱼。一种海鱼。……背侧红色……鳍红色。”却是“娘”“染”谐音。

1-4-3以“娘”称鱼:“没娘鱼”。“娘”是“黏”的谐音。

《徐州》:“麻古鱼儿=麻泥古:1泥鳅。2小鱼儿。有些老年人也说成‘没娘鱼儿’。 ”按,“摸黏样”谐音,指泥鳅:摸起来黏样的。“黏”与“样”互受影响而语音同化,又重合为一,而谐音为“娘”。指称小鱼是从“一点(大)模样”为理据。“一点”合音为,因“样”同化而重合,于是谐音成“娘”。“模谐音成“母”,再换成“娘”。艮:(合音)(同化)(重合)一(谐音)。语言学概论著作讲解语音流变时,例子极少,往往是外语的例子。其实我国方言趣难词中语音流变的例子很丰富,而且类型超出了外语。这里是本文涉及的一例。

1-5.1“娘”用在其他词语中,或谐音“样”。

《丹阳》:“格歇候=格娘收:这个时候,指说话的时候。‘收’是‘时候’的合音。”“哪歇候=哪娘收:什么时候。‘收’实际上是‘时候’的合音。”词中“娘收”都标同音代替号,但只解释了“收”字的由来,回避了“娘”的趣难。按,是“样”字谐音示假。

《雷州》:“软娘:物体从硬或直挺变成柔软褶皱。”给“娘”字标同音代替号,没有解释。即谐音“样”。

《建瓯》:“豆腐娘:豆浆。”“豆腐娘粉:豆浆泡粉条,加葱、酱、味精、胡椒等作料,是本地常见的早点。”按,应是“豆糊样”谐音。

《黎川》:“桶娘:作成一块一块的、半干半湿的豆腐。”两字都标同音代替号。按,似由“动样”谐音,因湿软而可震动。

《忻州》:“诌屄二大娘:爱胡诌的人。”不是专指那样的女性,理据是:大诌脾儿样。大大的胡诌的脾性。

小娘货:不结实的东西或事物。常州话。是“嚣样”的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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