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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汉语大词典》“作”字释义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第一卷中有“作”字及319个复词条,共15页,内容繁多,篇幅庞大,这是因为“作”的意思及用例既简单又复杂,有显著的特点。这类字、词在汉语中有一批,辞书如何处理它们的义项及词条,是值得研究的。本文结合有关辞书的释义,以“作”的泛义为中心,试就《汉大》这一部分作些评论。
首先讨论《汉大》对单字条目“作”字的释义。“作”字按四音分列四条。其中动词义共有24个义项。《辞海》动词义则是17项。《辞源》动词义仅7项。
是《辞源》、《辞海》苟简呢,还是《汉大》详而不当呢?我以为是属于后者。“作”,是一种不同寻常的动词,笔者把它特称为“泛义动词”。辞书对此类泛义动词的释义和取例应有更高度的概括性和理论性,《汉大》正是无视于此才详而失当的。而要具备高度的概括性,就要深入研究,以新的语言事实和新的方法,获得对泛义动词特性的深刻认识。
为什么叫泛义动词?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422页讲“为”的词义时曾说:“‘为’字是一个动词,是‘做’的意思,但古人‘做’的含义非常广泛,在具体的上下文中,它的含义比较具体。论语先进:‘为国以礼。’又阳货:‘女为周南召南矣乎?’又微子:‘杀鸡为泰而食之。’孟子告子下:‘固哉高叟之为诗也!’左传隐公元年:‘不如早为之所。’又僖公三十年:‘且君尝为晋君赐矣。’我们可以随文译为‘治’、‘学’、‘煮’、‘解’、‘给’……但是不能认为‘为’字本身有这些意义。”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为”在具体文句中可以用作某个表义具体准确的动词,如“杀鸡为黍”中就等于指称“煮”这个动词,“高叟之为诗”中就等于顶替“解”这个动词。在许多不同的文句中“为”字等于指称或顶替许多不同的具体的动词。因此说,“为”字的用法“非常广泛”。第二层意思是:不能因认为“为”字词义非常广泛,进而认为它本身有“煮”、“解”这样的词义。也就是说,不能把“煮”、“解”之类列为一个义项,而应把包括“煮”、“解”等许许多多的这种指称或顶替用法,归纳起来,成为一个义项,即“做”。这是一种深刻的见解,可惜尚未为语言学界所重视。
为、做、作,是同义词,共同具有上述的同一特点,即指称或顶替用法都很广泛。另有修、行、治、取、加、施、造,等等,也有这一特点。特别是从中古出现的“打”,和现代产生的“搞”,这一特点尤其突出而活跃,往往使人对它们的词义困惑莫解。以“打”字来说,欧阳修《归田录》中说:“今世俗语言之讹,而举世君子小人皆同其谬者,唯‘打’字耳。其义本为考击,故人相殴、以物相击,皆谓之打。而工造金银器亦谓之打,可矣,盖有捶击之义也。至于造舟车曰打船、打车,网鱼曰打鱼,汲水曰打水,役夫响饭曰打饭,兵士给衣粮曰打衣粮,从者执伞曰打伞,以糊粘纸曰打糊,以尺丈量地曰打量,举手试眼之昏明曰打试。至于名儒硕学,语皆如此,触事皆谓之打。”欧阳修用大量举例的方法,点出了“触事皆谓之打”这一实际语言现象,应该说是发现了“打”字的泛义特点,如同王力先生书中举例说明“为”字的泛义一样。然而欧阳修却不承认这一现象的合理性、规律性,竟把全社会性的这种语言实践讥笑为“世俗语言之讹”,感慨“名儒硕学,语皆如此”。
无独有偶,到了近代的刘半农又重蹈欧阳修的失误而更甚。他在1926年发表《打雅》一文,罗列了打电话、打千里镜、打得火热等共101种说法(后来又补充到8000多种),得出结论说,这些“打”的用法与“打击”的原义“全不相干”,因而宜判“打”字是“意义含混的混蛋字”,而且“混蛋到了极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语言论集》第二集中,有胡明扬同志的《说“打”》一文,对动词“打”的义项,分为捶击、攻战、挥动手臂、虚化动词四大类,每类又层层细分,共区分出“打”字的动词义98项。这些都是没有深刻注意到泛义动词的客观存在,没有理解语言需要这种表义不具体准确然而却灵活的可以顶替许多具体准确动词的特殊动词,因而不能科学地高度概括它们的词义。在众多的泛义用法面前,只见树木而不知森林。《汉大》对“作”字词义的罗列也是如此。
古今汉语都有一批泛义动词,各自的泛义用法习惯不尽相同,“作”是有代表性的一个。我们且先看它单独使用的泛义指称用法。《尚书.洪范》“作威作福”,可以理解为有威有福、施威施福、赏赐威和福、施威风享幸福等等含义。扬雄《赵充国颂》充国作武,纠纠桓桓。”就是表现了勇武。乐府诗《华山畿》“忆欢作娇时”,就是显出娇态。古诗文中常见的“作雨”是下雨,“作雪”是下雪,“作雷”是响雷,“作晴”是放晴。鲍照《梅花落》:“念其霜中能作花,露中能作实。”《拟行路难》之七:“中庭五株树,一株先作花。”是开花、结果。韩琦《柳絮》:“无限蜂儿作队飞”,是排队、结队、成队。欧阳修《论乞诏喻陕西将官札子》:“事既不成,元昊必须作过。”是犯错误。诸例中都是泛义指称,可以按有、表现、施、享受,下、响、放等词义来讲“作”字,但不能说这些都是作字的词义,不能在词典中一一列为义项,而应当统一于它的泛义,即指称某种具体动作、活动、现象。
《汉大》有“作威作福”条,释言“本指国君专行赏罚,独揽威权,后……指握有生杀予夺大权”,但在“作”字的22个义项中并没有“专行”、“独揽”、“握有”之类,这就是单字的释义不能统驭词条的释义。《汉大》有“作花”条,释为“长出花蕾;开花”,但作字的释义中也没有这一义项。“作”的义项10为“变,改变,参见‘作色”’。“作色”确实是变色。如果仅因“作色”的用法就立“变”这个义项,那为什么不能给“作”也立出“长”、“开”、“握有”、“独揽”的义项呢?而如果依此原因一一建立义项,则必多得不计其数,就如同欧阳修、刘复、胡明扬诸人对打字的罗列一样。《汉大》据“作上元”、“作重阳”、“作寿”之类,建立义项8“特指举行节庆等活动”。其实“作重阳”云云,正就是过重阳节、过寿的说法,“作”指称度过,并非专指庆祝活动。刘元淑《妾薄命》:“愿君朝夕燕山至,好作明年杨柳春。”吴咏《洞庭春色》:“山寺归来替花笑,笑老去犹能强作春。”即言过春,并无什么庆祝活动。也就是说这仍然是泛义,不宜专立为义项。同样,义项4“发出音响;演奏”,8“委派;役使”,10“似;如”,也都是泛义指称,并非专义。
泛义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同于专义的确定。比如陆游《雨晴》“天雨作我病”固然可讲成“使我病”,也可讲“成我病”,并不能用“使”来否定“成”,二者都是泛义,一定要讲成“使”,就失于片面。许多泛义用法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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