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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个很有代表性的泛义动词,它的义项应如何归纳、表述、举例,迄今为止未见有专门而深刻的研究。《汉语大词典》(后文简称《汉大》)以释义详富为任,第六册1105页,“为”(wei)的实词义共有三十项,绝大多数是动词义。笔者认为这也并非精细深入研究而成,基本上是将古代辞书和古注以及今人读古文易有的随文释义简作汇集而成。随文释义并非词的基本意义,而古辞书和古注往往也正是随文释义。对于泛义动词来说,随文释义尤为多有,而又更不是基本意义。笔者对这三十项释义及所有书证逐一作了复核,发现有的随文释义本身就不确,有的随文释义并无必要。词义的分界和表述又有一些其他问题。因而导致三十义项显得零乱庞杂,缺乏应有的系统条理性和科学性。这些问题的核心,一是应如何对待和使用随文释义,二是如何认识泛义动词的泛义指称。这既关涉到一般词义的研究,也关涉到大型词义辞书的编纂,本文即以此为核心对《汉大》三十多个义项试加评议。
(一)做;干。按,此是“为”的基本动词义,“为、做、作”都是广用的泛义动词,因此互可释义。“干”也有一定的泛义性。如“我和他又干了一仗”,可以指称“打”或“骂”,但却不说“为了一仗”。“为人”可以说成“做人”,却不能说成“干人”。因此可删去用“干”作释。
(二)造作;制作。按,“造作”或“制作”同“做(作)”实是同义词,差别仅在于前者是双音词,后者是单音词,也就是说后者向双音节演化而成为前者。因之,此义重复,不宜独立成义。例证如“为坛于南方北面”、“观其笔,乃白玉为管”、“白玉为堂金作马”,也就是说:做坛、作笔管、白玉作堂。《诗经.周南.葛覃》“为稀为綌,服之无敎”例,固可以说是制作烯、綌,其实更具体而准确的应是说:织烯、綌。若按《汉大》一一罗列释义的方法,应据此例(自然也有其他同类例句)再立“编织”一义。但我们不宜说它漏失了此义,却应说“造作”义对于这种例句,虽释而等于无释。
(三)治理。《论语.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并引皇侃疏:“为者,治也。”其实“治”也是个泛义动词,已经习用较准确的的说法应是“管理”或“领导”之类。所引皇侃疏语尤其没有必要。
(四)做出;装出。按,单音词一般是省言动作的结果,即不带补语的,阅读中自然意合而成动补内容。也就是说,给动词补出相应的补语,这是疏通句意或以现语译古语,而并不是给动词释词义。“做出;装出”自然不是释新义,而是“做”义的重复。
(五)举行;施行。按,这等于用另一个泛义动词“行”来释泛义动词“为”。《左传.隐公元年》例:“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举行蔑之盟,句意固然可通,但说缔结盟约也可通达。举行和缔结是不同的两义,却又不能说同一个“为”在同一句中可以是不同的两义。王力先生是主张释词义要高度概括,义项要少而精的。他在《关于古代汉语的学习和教学》一文中说:“什么叫做‘望文生义’?就是看到一句话,其中的某个字用这个意思解释它,好像讲得通,以为讲对了。其实这个意思并不是那个字所固有的意思,在其他地方从来没有这么用过,只不过是在这个地方这样讲似乎讲得通。但是‘通’不等于‘对’,不等于正确。你要说这样解释就通了,那就有各种解释都能通的。”这一观点对认识把握泛义动词的词义,是很有启发性的。又如《吕氏春秋.长利》:“若也利虽倍于今,而不便于后,弗为也;安虽长久,而以私其子孙,弗行也。”因“弗为”“弗行”对言,便以“行”释“为”,殊不知二者同是泛义动词。弗为、弗行、用释义(一)解为“弗做”,岂不是更为明快。又《闲情寄偶》例:“欲人为孝……”,释为“行孝”是可以的,但释为“尽孝”也可。“行”是换一个泛义动词,“尽”是为字的指代用法。用以通句意是两可的,用为独立的义项则两不可。若立“行”之一义则也应再立“尽”之一义。应是行之义不可立,尽之义也不可立。
(六)陈设;设置。《礼记.曲礼上》:“凡与客入者,每门让于客。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然后出迎客。”郑玄注:“为,犹敷也。”孔颖达疏:“客至于内门,而主人请先独入敷席也。”释者引注又引疏,显然是显示训诂根据,但何以舍“敷”而换成“设”和“置”呢?应当是“敷”过于具体,而“设、置”则较笼通而概括。其实就此例言,“为”指代“敷”倒是贴切的,古人以席为座,故以“敷”作随文释义。又例《后汉书.袁谭传》:“为营州剌史”,引李贤注“为,犹置也”为据。敷、置,自然不是同义词,编者要将二者合为一义,只好舍“敷”而取“置”。若就句意准确而言,以“设置”代“敷”来释“为席”,反而差逊了。但从欲求义项概括,则当以“设”统“敷”,然而概括应是相对的高度概括,则应将“置”也统兼在泛义用法之中。又例苏轼《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之一:“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既是民间自发自愿的结社,则不当用由政府下令而有其事的“置”来释义。此例中“为”是临时指代的“组织”或“结成”义。
(七)医治。按,“医治”,也就是具体动词后附泛义动词的结构方式。医疗只是“为”的一种指代用法,不宜是独立的词典词义。另有“医为”词,也是“为”后附于“医”作复说。如《旧五代史.崔税传》:“父琢有病,谓亲友曰:‘死生有命,无医为也。”言不用医治。泛义动词后附于具体动词的构词在《汉大》及各种辞书中都未触及。
(八)学习;研究。引据是《论语》“为之不厌,诲人不倦”,皇侃疏“为,犹学也”。这也应是非独立性的指代用法。试比较前附式的指代性用法,如“为学有难易乎”,正言学习有难或易的不同吗?《汉大》另例《孟子.滕文公上》:“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固然焦循正义言“为神农之言,即治神农之道也”不无道理,但解为“实行神农之道”也不谬误。此一不能排除彼一,这正是泛义指称用法的特点,而正又是词典精当释义所不应有的。
(九)撰写。例略。又言:“亦指绘画,雕刻。”
(十)吟唱;演奏。按:撰写、绘画、雕刻、吟唱、演奏,五者相去甚远,而“为”居然并可有其义,这不是一般词语所可能的多种义项,因为这种多义,其间必是有紧密的事理联系。词的多义,是相关的多义,决不是无关的多义的杂乱堆积。而泛义动词从理论上言可以指称众多具体动词,才会有各义间互无联系的情况。
(十一)载种;种植。
(十二)精选;选择。
(十二)穿;着。以上二种都是泛义指称用法。
(十四)求取。按,“求”与“取”各为一词,虽可共指同一内容,但毕竟不是同义词。再说,“求取”成为动宾结构:谋求取得,释义超出“为”字之义,这就更不妥当了。自然,笔者可以承认“为”既可指称“求”,也可指称“取”。例一《韩非子.存韩》:“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韩也。”引高亨《诸子新义.韩非子一》:“为,犹求也。”但是,此释未必正确。引例为李斯揭露韩非私利而说:他来秦国游说未必不是认为他能保存韩国,因而实在是重于韩国的利益的。“未必不……,为……”的句式中,为字是判断动词“是”的常义。按求字解释句意成为:未必不是认为他能保存韩国,求取重于韩国。上下句就不连贯了。求利、求钱、求解决、求救、求人,这种种意思中求字不能用为字来说,充分说明为字实在没有求字的意义。至于例二曾巩《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僵志力学为进士,一出遂收其科。”既可以讲成求进士或取进士,也可讲成中进士、得进士之类。“为”仍是无定准的泛义用法。
(十五)赐与,给与。按:也应是泛义用祛。
(十六)有。《易.夬》:“往不胜,为咎。”俞樾《群经平议.周易一》:“为咎,犹有咎也。……为可训有,有咎而曰为咎,亦犹有间而曰为间也。”按:此例是从清吴昌莹《经词衍释》卷二“为,犹有也”袭例。但此句直解应是:往而不胜成咎(或“是咎”)。吴书共十四例,但都不能成立,笔者另有辨文。此仅再举他的例五《左传.闵公二年》:“卫之遗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益之以共、滕之民为五千人。“直译应是:(共)是五千人。或,成为五千人。有五千人,这只是另一种说法而已。至于“为间”,扣紧为字本义应是“是间断了”,自然也可以意译为“有距离”或“隔了一段”,但“有”或“隔”只是泛义指称。限于篇幅,容不多言。例二《孟子.滕文公上》:“夫滕,壤地偏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赵岐注:“为,有也。虽小国亦有君子,亦有野人”。但此不确。孟子不是问小国有无君子和野人,而是问小国推行仁政的话,你将帮助君子呢,还是将帮助野人呢?后例“为”字是由“为了”而转化的帮助义。后文所叙九一而助、什一自赋、圭田、井田各项即对君子、小人统兼两助。赵注舍“将”字不顾,是减字为训。若顾“将”字,句意对比的前提是:小国现在既无君子,也无野人。不仅远离论题,而且本身就不合事理。例三《论衡.艺增》:“家为君子,人有礼仪,父不失礼,子不废行。”解为家家有君子,固然可以,但“家家都是君子”也并不违意。例四柳宗元《道州文宣王庙碑》:“俾是荒服,移为阙里。”章士钊指要:“移,转也;为,有也。……夫阙里者,亦于道州占一小小部分土地创建焉已而,不可能将荒服尽化为阙里也。移为二字必释作转有,始为合理。”此论仅就庙所占之地小而言,而柳文实是就孔庙影响全州之人言,文章必如此立意。碑铭言:“归欢于心,父子弟兄。钦惟圣王,厥道无涯。……公斯考礼,民咸休嘉,从于鲁风,祗以咏歌。”充分可作证明。故例句之意倒正是:使得这荒服之地,改变成孔子施教之乡。“为”是“成”的意思。章说错误。
(十七)充当;担任。按,此同“做”是同义换说。如“生时为宫监”例即言作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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