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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卷242捜集了几则叙人“善忘”的故事。《李晛》(出《纪闻》)一则的大意是:唐代一位叫李逢年的官员,请叫李晛xito的一位官员给他物色一位后妻,介绍了一位官员李扎的妹子。三方面都很满意,准备结婚时,李逢年忽然大吃一惊;他们都怎么这样糊涂,竟然忘了同姓不婚。其实他自己也是忘了自己姓李。故事把三个人都说成是官员,因为官员犯此禁而婚,会有人检举而受罚。

元剧《玉壶春》的情节。妓女李素兰与秀才李斌相爱,鸨儿接了一商人钱财要拆散他们,对李斌说:“你姓李,俺也姓李,同姓不可成亲,你晓得么?李婉儿为什么复落娼?皆因为李府尹的儿子也姓李的缘故。”后两句是说,妓女李婉儿与李府尹的儿子成婚,府尹以同姓为由,又把李婉儿罚作妓女,是举了一个同类例子。后来鸨母把李斌告到告府,被判二人成亲。那商人又说他二人同姓不可成亲,反对官判。这时李素兰讲明她本姓张,从养母而姓李。现在要求出李姓归张姓。这才解决了戏剧中一大矛盾。

可见“同姓不婚”在古代官场及诉讼案件中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婚姻类.朱韫斯误娶同姓》说朱韫斯其人不知而误娶同姓,十年之后才发现,便要休妻。朋友劝解说,虽是同姓,却不是同宗同源,古代名儒的这种婚姻不少见,并没有什么妨碍。这件记载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民俗忌同性结婚,认为有什么恶果,以至于十年之后自己发现是同姓婚,还要主动分手。另一个是对此作限制的说法:同姓而又同出一个老辈祖先的忌婚,一般的同姓无妨。笔者1980年知道的一件类似事,两位都是大专毕业的姓孟的中学教师议婚,一方以同姓的原因拒绝,而又深感遗憾,因为对方其他各方面都很好。尽管许多人以不是同一个孟家解释,也未有效。可见有些人还有同姓不婚的忌讳,虽然并不知道有什么道理。

同姓不婚禁忌产生在周代及以前,古书上多有记载。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左传.昭公元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是说国君的姬妾不能与国君同姓。又:“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

《礼记.曲礼上》:“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我们的老祖先明确地认识到同性结婚的严重后果是后代不兴旺,这应是从大量的实际例证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教训。

为什么会有这种不良后果呢?《国语.郑语》中一位叫史伯的解释是:“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性,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某一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之间互相吸收长处,克服短处,这叫“交合”。

交合才能产生新的优点,产生新的事物,才能形成互不全同的万事万物,形成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而同一种的两个事物结合,相同的优点虽继续,但相同的缺点却也加强了。缺点会限制优点,使它消失,久而久之,这一种事物也就不存在了。人们要到四面八方去求财,贤明的国君任用持不同意见的大臣,听取不同的意见,也就是求合不求同。这与同姓不婚的道理是一样的。

这个道理讲得很正确也很深刻,只是它是从哲学认识的角度上讲的。古人不可能从生物遗传的变异上做更具体细致的认识。

“同姓不婚”的说法在当时是正确、科学的,但到以后就变得不正确,不科学了,因为“姓”的概念和实际所指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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