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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高负气杀人后,无疑是犯下了死罪,按规定还要株连到家庭和乡里。
下面,我们不妨先来探讨一下先秦时代的社会组织结构、律法和刑狱制度,以对于李斯该如何处理这个典型案例,先做到胸中有数。
我们这里所说的先秦时代,主要是指作为诸侯国的秦国,从中晚期到统一天下、建立大秦帝国之前的那个远古时期。
秦国统一六国后,沿用了原来在秦川施行的各项法律政治制度,但也为适应原不同诸侯国的民俗民情,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甚至继续沿用了原诸侯国的一些律法条文。同时,为了加强王权,秦国也必然创制出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
在秦国统一天下之前,秦国的法律其实也是在不断调整、演化的,因为秦国也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结构、政治军事、文化思想的革命。
一、秦国的行政地域管理和社会阶层
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和奴隶制混合的政治制度。尽管有秦承周统之说,秦国的官制也在不断调整变化,官职的名称、职能也发生着变化。
此时,王国最高权力者为君王嬴政,君王之下的官吏设置或人员的名分地位,大体上划分为隶属于三个不同体系的层级。
1、禁宫制度及宫内官的设置,这个是君王的家务事。涵盖王室婚姻、丧葬、祭祀、各种礼节、嫔妃选择和定份、财物食物配给、宦官(太监)制度和其他复杂繁琐的种种内宫管理制度。
2、王国京城区域和中央权力枢纽。秦国国都咸阳及周边地区为王国重地,设内史管理,不属于寻常的郡县,京师外围称为“畿辅”。
《诗经·玄鸟》记载有一句话:“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维”通“为”,“止”即住所,意思是说:都邑周边千里远,都是商民居住地。
此句话的意思原是歌颂商王武丁开疆扩土的军事武功,治国无能和丧权辱国的人不配说这种话。
它也是清朝雍正年间一个大案的引子:
清朝雍正四年(1726)秋天,发生了一桩震惊全国的大案,受到查处的竟是当朝二品大臣、内阁学士兼礼部左侍郎、江西正主考官查嗣庭,除了株连亲属、大加杀戮之外,还停止整个浙江士人参加乡试会试。此中内幕,确实令人费解。公开的说法是:查嗣庭所出的试题是《大学》中的“维民所止”一句,受到告发,指斥其中“维”、“止”两字,隐含有去掉“雍”、“正”之首的意思。
秦国的最高权力者为君王嬴政,下面分设文、武两个体系的官职:
文官:设相国(又称丞相或宰相)一或二人(左相和右相)掌管百官、协助君王主持日常行政工作。御史大夫与相国平级,专司负责监督、考核百官、受理重大案件的申诉,行使着现代中央监察院和检察院的双重职能。
相国之下是各个职能部门高级负责人,如卫尉,郎中令,太仆,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内史,分别按行业指导地方郡县的工作。
武官:国尉或太尉相当于国防部长,军队施行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依次为:1公士、2上造、3簪袅、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上造、17驷车、18大庶长、19关内候、20彻候。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君王还可以设上卿或长史之职,以便随时贴身咨询政务甚至作为老师,上卿或长史的名分不低于相国。
3、地方上的郡相当于今天的省,郡守是最高长官,郡尉负责军事守备(一般由军队将领担任),监御史或监察史是上级派遣来的。
郡下属是县,县设县令(县长)、县尉(公安局长兼武装部长)、县丞(负责监察之职、也相当于县委书记)。
县一级官员还有:1)功曹,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2)令史,管理文书档案。3)狱掾,县狱的典狱长。4)文无害,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5)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6)仓吏,县库的长官。7)治狱吏,县狱的狱卒。·在下面就是公差了,如:捕快、衙役、书记人员等等。
李斯之前就干过县府的簿记,这虽是个芝麻官但也属于正式公务员编制,可惜他当年犯事被开除了!
县的下属单位是乡,乡下设游徼,三老,啬夫(管理大乡),有秩(管理小乡)。三老管理下属各亭,亭设亭长。亭长管理下属各里,里设里长。
乡以下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1)三老由乡里德高望重者担任,掌管教化。如管理学校、将乡里涌现的孝悌仁义之家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向县里举荐贤能。2)人口众多约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兵役。3)游徼或亭长,掌管巡察地方、缉捕盗贼,是义务治安员,也是徭役的一种。古代大概沿路每十里设一亭,亭长负责盘查路人、防范匪盗、缉捕流氓。据说汉高祖曾担任过“泗水亭长”,其实是个给官府服劳役的差事,身份不属于政府官员,但可能管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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